上海新金融研究院课题报告称:科技金融应更好地支持科创企业

2016/08/05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近日,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廖岷在第六届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发布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的课题报告,该报告主要研究科技金融如何支持科技发展成果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所有金融安排,比如,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行为等普惠金融的子领域。

  创新与金融推动结构调整

  创新与金融如何推动结构调整,形成结构调整的动力驱动是该报告的主要观点。报告提出,一个国家的服务水平与能力主要取决于该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法制健全的发达程度。这些国际经验对于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科技金融理论旨在研究新结构的变化规律。该报告共选择了12个发达国家,将其信息和通讯行业作为科技性行业的代表,与其他的制造业做了对比分析,从三个发生经济结构分化的时间节点,说明了一个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取代的落后产业更多还是从新技术的扩展与应用开始的。这些工业化的国家在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时,都是以技术创新型的产业为主导的结构变化,而科技金融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和结构变迁的动力,也是打破制度刚性、结构刚性的力量。

  金融业与工业良性互动

  报告指出,我国应着力形成金融业与工业的良性互动关系,建立较为通畅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程度往往比发达国家落后,不利于产生足够的金融家去帮助企业支持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需要从金融侧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还须建立高效的风险资本市场,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管体系,兼顾风险监管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关系。

  2016年2月,美国发布的国家制造创新网络计划年度报告里强调国家应支持、帮助创新型机构,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该报告称,除立法方面需要体系化之外,政府和市场还应该形成对接关系、合伙关系或者补位关系。比如形成科技立法的体系化。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支持小企业法律中放开了一些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使得商业银行能够为早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贷联动业务,包括硅谷银行也采用该模式。此外,政府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扶持科技创新,当企业和行业培育成长后应逐步退出,由市场机构承接。政府引导、借助社会资源投向一些创新型领域,并充分尊重和应用市场的力量。

  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靠政府直接设立一些机构、基金并进行投资与管理的做法是低效的。但也有成功的经验:以色列政府成功地引导了基金,关键是采用了混合制体制,由市场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政府只在项目成功时收取一些固定的收益。中国台湾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可供借鉴。在一些有限的领域需要政府承担比较主要的责任。迄今为止,国外普遍将担保作为政府金融的工具。我国是在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强调了政府在促进融资担保体系中应该发挥的主导支持或者引导作用。

  提高科技法规的层次和修法频率

  在金融系统的设计或科技金融工具方面,报告按照供给侧、需求侧进行了梳理。

  从供给侧来看,主要是针对科技创新和创业企业的风险提供融资的金融工具。既有参与项目筛选直接提供资金的,比如PE、VC的风险投资(风险信贷、投贷联动),也有参与风险分担,比如保险和信用担保基金,还有一些较发达的国家,政府特别注重用高水平的科技创新规范引导社会预期,即“信号策略”有助于扩散创新的信息,增加投入。

  从需求侧来看,主要是帮助克服技术上的瓶颈,扶持成果转移商业化。政府除了直接对技术创新进行补贴外,其资助的研发项目和政府出资的实验室所产生的创新成果,由立法保证私人部门专利使用权。

  报告在科技立法、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科技保险和政策性金融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一是建议提高科技法规的层次和修法的频率。在支持创投行业发展的同时,不仅要注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赋税平衡的问题,也可通过借鉴美国或英国的经验,引导养老金作为其中的投资来源。二是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的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众筹融资的监管体制。其中,商业银行需要发挥纽带作用,连接各种支持科技创新的社会资源。

  报告还建议促进多种金融工具的交叉发展,包括发行科技国债,可结合委托贷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的优惠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合同融资、技术贸易融资,支持技术的收储机构和平台建设。另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保险两类业务的交叉支持,鼓励少数有条件的银行开展专业化的经营。